我于1999年11月到北京的某风景区游玩,在休息时,我靠了一下景区内设置的石桌,石桌面突然滑落,使我脚腕骨折。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得到赔偿?我应向谁请求赔偿?赔偿内容如何?
茅文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26条规定: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”若如你所述,只是倚靠了一下石桌,没有其他故意致使石桌滑落的行为,风景区的管理者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,则应由其赔偿你因此而造成的损失。你可以向法院诉请风景区的管理者向你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就医交通费、就医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等合理费用。
李储华律师
(《人民法院报》2001.1.3)